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诉黑山县某单位、北京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黑山县某单位,北京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619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黑山县某单位,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北京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黑山县某单位、北京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