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诉黑山县某单位、北京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黑山县某单位,北京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619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黑山县某单位,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北京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黑山县某单位、北京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