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振波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振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61号罪犯宋振波,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迎刑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振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出,罪犯宋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5月、2016年1月、3月、7月、8月、12月、2017年5月共获监狱表扬七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追缴情况,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振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不变,追缴剩余赃款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