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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志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毛,男,1976年1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无业,住抚州市。2014年6月19日因吸毒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12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晚上,邓某到被告人陈志毛租住的抚州市东乡区宁泰快捷酒店403室的家中玩,并问陈志毛家中有没有冰毒吸食,陈志毛说没有冰毒。后邓某打电话给冯某,让冯某帮忙买冰毒来吸,并给了被告人陈志毛100元现金,由被告人陈志毛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将100元发给了冯某。后冯某给徐某打电话让徐某去买冰毒,并将100元微信红包转给了徐某,联系完徐某后冯某就去宁某快捷酒店403室找邓某。没多久徐某买好冰毒也赶到了宁某快捷酒店403室被告人陈志毛的家中,之后邓某、冯某、徐某三人先用吸毒工具吸食冰毒,被告人陈志毛看到后也跟着过去吸食了几口。次日凌晨,被告人陈志毛与邓某、冯某、徐某在宁某快捷酒店403室被公安民警查获。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志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志毛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陈志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晚上,邓某到被告人陈志毛租住的抚州市东乡区宁泰快捷酒店403室的家中玩,并问陈志毛家中有没有冰毒吸食,陈志毛说没有冰毒。后邓某打电话给冯某,让冯某帮忙买冰毒来吸,并给了被告人陈志毛100元现金,由被告人陈志毛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将100元转给了冯某。后冯某给徐某打电话让徐某去买冰毒,并将100元微信红包转给了徐某,联系完徐某后冯某就去宁某快捷酒店403室找邓某。不久后徐某买好冰毒也赶到了宁某快捷酒店403室被告人陈志毛的家中,之后邓某、冯某、徐某三人先用吸毒工具吸食冰毒,被告人陈志毛看到后也跟着过去吸食了几口。次日凌晨,被告人陈志毛与邓某、冯某、徐某在宁某快捷酒店403室被公安民警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志毛与冯某、徐某、邓某在宁某快捷酒店被接群众举报后赶来的民警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和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陈志毛犯罪时系成年人,在所管辖区内未发现犯罪行为。3、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告知书证实,被告人陈志毛于2014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7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4月12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4、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检测报告书及尿液检测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志毛和冯某、邓某、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志毛租住在抚州市东乡区宁泰快捷酒店403室。6、涉案住所照片、检查笔录证实了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宁泰快捷酒店楼上403室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志毛与邓某、冯某、徐某(胖子)均辨认出对方。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10时许,他到陈志毛家叫其周六去喝他的订婚酒,陈志毛住在宁某快捷酒店403房,他到了之后飞俚、冯某也来了。中途他到楼下存钱打麻将,再上楼的电梯里遇到一个胖子也到陈志毛家,当时陈志毛家有他、冯某、胖子还有陈志毛四个人,飞俚不知什么时候走了。然后他看到陈志毛房间的红塑料凳上放了一小块冰毒,胖子就烘烤冰毒,冯某和胖子就先吸,他跟着也吸了几口,最后陈志毛也吸。12时许,公安来例行检查,他们就被带到公安了。他吸食的毒品是冰毒。冯某、胖子、陈志毛三个跟他一起吸食了冰毒。他们是在陈志毛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的冰毒,具体位置在宁某酒店四楼出租屋403房间内。他这是第一次跟陈志毛一起吸毒。他给了100元现金给陈志毛,陈志毛发了100元微信红包给冯某。公安来敲门时他们几人比较紧张,就将那些吸食毒品的工具扔到楼下去了。宁某403房是陈志毛租的,平时是陈志毛和他儿子一起住。他之前还在陈志毛租住的宁某403房间里吸食过一次毒品,具体时间不记得了。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上9点多,他接到罗某的电话叫他买些毒品,他就打电话叫徐某去弄点毒品来吸,后来他就到宁某酒店去找罗某了。到了后他看到陈志毛、罗某,还有一个叫“会里”的人在房子里,后“会里”说有事先走了。之后徐某打电话说弄到了毒品,他叫徐某送来。十来分钟后徐某就过来了,带了一个“白的”和一个“红的”过来,然后用之前准备好的壶子吸毒。后来公安来查房,罗某就把壶子和锡纸从窗户上扔掉了。白的是指冰毒,红的指的是麻果。宁某酒店403房是陈志毛租的,他一共在这里吸过两次。罗某喊名大亮。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上10点多,冯某问他买得到毒品不,他就说给钱就去找,冯某就通过手机发了100元给他。他通过微信联系他前女朋友何明琴,不久何明琴就叫他到工会巷子后面的佳华家具城那,有人在那等我,随后他马上去了,找到一个喊名“老鼠”的伢仂,从他手中购买了200元毒品,一小袋冰毒及一个麻果,大约十一点多钟他就到宁某去找冯某了。在一楼电梯处有一个个子较高的年青人在那,他跟着年青人坐电梯来到403房间,进去时房间还有两个人,冯某一个,还有一个喊名“癞毛”的男子。进去后他将买来的冰毒及麻果拿出来,当时在房间的凳子上就有吸食用的矿泉水瓶做的工具,随后较高的年青人、他、冯某、“癞毛”就先后将买来的冰毒及麻果吸食掉了。1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宁某403是他的房子,已经被他租给一个叫胡某2的女子,平时是谁居住他不是很清楚,房租平时都是胡某2给,但是有时候住在里面的一个男也给过他房租。1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宁某403室是她在一个叫胡某1的人手上租来的,平时她在东乡的时候就是她和陈志毛、陈志毛的儿子陈某三个人住。2017年3月31日她在江苏无锡打工,她是2017年4月2日回东乡的。13、被告人陈志毛供述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邓某(大亮)到他家玩,给了他100元现金,叫他发100元微信红包给朵朵,让朵朵去买冰毒。晚上10点多,朵朵和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来了,大亮、朵朵和那个身材较胖的男子三人就在他房间吸食毒品,他们吸好后他也去吸了两三口。后来公安干警来查房,不知道谁将吸毒用的工具扔下楼去了。住处是他花了1400元钱一个月从房东手上租的,平时就他和儿子陈某两个人住。大亮之前还在他家里吸食过一次,朵朵就这次吸食过一次,跟朵朵一起来的那个胖子男人他不认识,这是第一次在他家里吸食毒品。是邓某打电话叫朵朵去买毒品的。邓某给了他100元现金并叫他发微信红包给朵朵。一起吸毒的有他、大亮、朵朵,还有朵朵带来的那个较胖男子。他们吸食的是冰毒。大亮叫邓某,朵朵叫冯某,另一个戴眼镜的胖子是朵朵带来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毛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志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志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毛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并被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歆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琼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