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钱伟与郑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郑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794号之二原告:钱伟,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郑家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兴旺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钱伟与被执行人郑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郑家旺在2016年10月25日前偿还给钱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元及到期利息897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3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止)。案件受理费295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88元,由郑家旺承担。申请执行人钱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郑家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执行到位1350714.77元,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