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