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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驻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法定代表人雷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驻所地:蒲城县罕井镇。法定代表人胡守平,系该公司总经理。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147668元、执行费为211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