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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陈宝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陈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221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1978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52221197808054626,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 被执行人陈宝玉,男,197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152221197808184631,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 申请人陈红梅与被执行人陈宝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红梅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8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陈宝玉工资款1500.00员,剩余全部执行款每月扣除陈宝玉1500.00元,现因履行周期过长,故2017年8月22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还款周期过长,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2221执恢22号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宝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包金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付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