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红军、丁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红军,丁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秦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红军,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丁彦荣,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红军、丁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95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