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段伊虹、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伊虹,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波,张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段伊虹,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元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剑波,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江波,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4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波、张江波银行存款3304906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33049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