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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0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明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067-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志,男,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XX,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志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志撤回对被执行人XX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