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冯庆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冯庆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977号原告: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161号406室。法定代表人:唐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强,海南惠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庆昌,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庆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