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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冯庆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冯庆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977号原告: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161号406室。法定代表人:唐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强,海南惠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庆昌,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庆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