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志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远,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大专文化,打工者,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马卫峰,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远及其辩护人马卫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志远驾车(鲁E×××××)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与宾平街路口东南侧的一个流动摊点买炸串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扯,推搡中被告人王志远从其汽车后座上拿出一把长约一米的单刃长刀,将被害人白某捅刺后继续追赶并实施砍刺,致白某腹部、背部、肩部、双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所受损伤系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远目无国法,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王志远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3.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4.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志远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与宾平街路口东南侧的一个流动摊点买炸串时,被害人白某因为被告人王志远看他一眼,追问为什么看他,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扯,推搡中被告人王志远从其汽车后座上拿出一把长约一米的单刃长刀,将被害人白某捅刺后继续追赶并实施砍刺,致白某腹部、背部、肩部、双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志远的供述、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王某、张某、贺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信息查询单,医疗单据,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王志远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重伤二级。本案系民间纠纷所引发。案发后,被告人驾车驶离现场,群众报警。2017年1月13日,侦查人员在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烟台路交汇处路东侧的精灵网吧将被告人王志远抓获,被告人王志远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王志远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除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外,另有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远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因被告人王志远看他并追问原因,继而双方发生争执,故本案系民间纠纷所引发,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持刀捅刺被害人,并追赶砍伤被害人,导致重伤二级的后果主要系被告人主观恶性所致。被告人王志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扣押于侦查机关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侦查机关的作案工具长刀一把,依法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翠芬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