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升庆、蓝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升庆,蓝金伟,李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陈升庆,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蓝金伟,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李婷婷,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陈升庆与被执行人蓝金伟、李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2月13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思允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