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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赵践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赵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36号。法定代表人:朱俊,院长。被执行人:赵践东,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赵践东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践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责令退赔人民币433136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践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践东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赵践东均无财产;二、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赵践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践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