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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兰胜、于雅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胜,于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兰胜男,女,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于雅静,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9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雅静存款人民币45749.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