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全通、黄金通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全通,黄金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黄全通,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黄金通,男,1988年4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黄全通与被执行人黄金通所有权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金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全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志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