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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樊国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樊国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760号之一原告:王宏伟,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樊国宁,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王宏伟诉被告樊国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宏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对被告樊国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及保全费615元,由原告王宏伟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保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