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熊守清与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守清,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57号原告:熊守清。被告: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守清与被告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守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守清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守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守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