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姚建南、罗清香、姚锐杰、姚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姚建南,罗清香,姚锐杰,姚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192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营业场所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大坪心。负责人:郑成才,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地,男,系该社员工。被告:姚建南,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罗清香,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锐杰,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章清,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被告姚建南、罗清香、姚锐杰、姚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