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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姚建南、罗清香、姚锐杰、姚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姚建南,罗清香,姚锐杰,姚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192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营业场所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大坪心。负责人:郑成才,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地,男,系该社员工。被告:姚建南,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罗清香,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锐杰,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章清,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被告姚建南、罗清香、姚锐杰、姚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