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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传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岳传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539号原告: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娄刚,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跃英,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传贵,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东海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传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其他费用260元,合计3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家权审 判 员  蒋声玉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