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晓林、陈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林,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财保75号申请人:王晓林,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陈丽,女,汉族,1979年6月12日生,住郑州市。申请人王晓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丽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金华路69号院7幢1层1××号(房产证号为:郑州市产权证上街区字第039139号)的房产。担保人顾小换自愿以其位于上街区许昌路52号院18号楼2层19号(房产证号:郑州市产权证上街区字第048707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陈丽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金华路69号院7幢1层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郑州市产权证上街区字第039139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顾小换自愿以其位于上街区许昌路52号院18号楼2层19号的房屋(房产证号:郑州市产权证上街区字第048707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