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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克毅与曾北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毅,曾北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1673号原告:李克毅,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北枚,曾用名曾三丽,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李克毅被告曾北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北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克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北枚立即偿还欠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二、判令由被告曾北枚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急用,并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以没有钱还款为由拒付,为保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如前所请。被告曾北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同年8月左右,双方因故分手。2016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李克毅现金壹万伍仟元曾北枚2016年9.6.”的欠条。出具欠条后,原告李克毅向被告曾北枚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资料及欠条来证实被告向其借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亦在本院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中认可欠条的真实性,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因被告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且双方没有在欠条上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北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克毅人民币15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履行款账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曾北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晨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