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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庆军、青岛胶南华燊燃气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军,青岛胶南华燊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39号申请人:孟庆军,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胶南华燊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凰蹲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家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庆军与青岛胶南华燊燃气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35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960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过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恢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