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贡杰与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贡杰,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贡杰,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贡杰与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霍州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海涛未按照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海涛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杨海涛的银行账户已经予以冻结,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海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