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与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余志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岷,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严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电费20414.58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2元、执行费488元。经执行查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川1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李义、梁敏、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用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