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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陈芳、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陈芳,尹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芳,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尹权利,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陈芳、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芳、尹权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陈芳、尹权利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140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800元;申请费45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芳在银行有存款5500元(已扣划)余款被执行人尹权利己全部履行完毕。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王玲明确表示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己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