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旭东与钟晓燕、张岩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旭东,钟晓燕,张岩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385号原告:夏旭东,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钟晓燕,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畲族,住泰顺县。被告:张岩养,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旭东与被告钟晓燕、张岩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旭东负担。审判员 郑小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