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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与陈学良、朱亚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学良,朱亚兰,高红阳,陈祥华,梁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陈学良,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朱亚兰,女,19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高红阳,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陈祥华,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梁明清,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XX与陈学良、朱亚兰、高红阳、陈祥华、梁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04号民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陈学良、朱亚兰、高红阳、陈祥华、梁明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