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追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人防路1号。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追缴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