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曹旺与湖南省煤业集团湘永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旺,湖南省煤业集团湘永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716号原告曹旺,男。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湘永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白头狮村白头狮组。法定代表人宋齐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旺诉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湘永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旺以与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湘永煤矿有限公司已同意全部支付申请人建设工程款,已实现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3元,减半收取7643元,由原告曹旺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