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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通职业有限责任公司,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127号原告:重庆万通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滨江路2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481XK。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良,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