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石军与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凯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军,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凯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536号原告石军,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成金,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19楼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68223868F。法定代表人廖胜仁。被告湖南凯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大厦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55842897M。法定代表人潘国初。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长沙市湘雅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883777576R。负责人周有颖。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军诉被告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凯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凯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购买了1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凯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为原告石军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原告石军的财产保全错误,由其对造成被告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凯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损失部分在上述保全金额范围内为石军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婧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