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焦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焦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95号原告:黄国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焦守磊,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原告黄国华诉被告焦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元,减半收取145.00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 判 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越书 记 员 蒋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