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钟伟与陈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陈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54号之一原告:钟伟,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陈娟,女,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钟伟与被告陈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钟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钟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