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张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279号。法定代表人邹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红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红梅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款人民币272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简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