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行与曹艳娥、郭耀良、张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行,曹艳娥,袁囯迎,郭耀良,曹小娥,张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41-1号被执行人:曹艳娥,女性,汉族。被执行人:袁囯迎,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郭耀良,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曹小娥,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应军,男性,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行,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阳光小区北门。法定代理人:程海艳,该支行行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区支行与曹艳娥、郭耀良、张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曹小娥系被执行人张应军之妻,袁囯迎系被执行人曹艳娥之夫,被执行人所欠案件款系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应军银行存款1786元。2017年8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国迎自2017年8月起,每月10日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行最低偿还1000元整,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本案的案件款1786元,申请人已办理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费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半收取600元,由被执行人袁国迎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耀新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申请重新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