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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412号 之一 原告苏某某,女。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