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412号 之一 原告苏某某,女。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