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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鲍俊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鲍俊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168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509号。负责人:何福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力、俞杨均,原告员工。被告:鲍俊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告鲍俊健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