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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3、马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马某,刘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34号原告:刘某1,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某2,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马某,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某3,女,1987年4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马某、刘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纬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