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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定、王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定,王国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672号原告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温县赵堡镇西马村,信用代码:93410825675388381A.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0411235577.被告王定,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国旗,又名王毛,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定、王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审理,原告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明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