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钊与池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钊,池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999号原告:徐钊,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系特别授权。被告:池季华,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系被告池季华表哥),男,1963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兴蓉南三巷*号*单元*号。原告徐钊与被告池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祖军审 判 员 曾荣跃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涵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