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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钊与池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钊,池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999号原告:徐钊,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系特别授权。被告:池季华,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系被告池季华表哥),男,1963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兴蓉南三巷*号*单元*号。原告徐钊与被告池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祖军审 判 员  曾荣跃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涵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