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瑞沃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瑞沃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4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欣成特种纱线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大唐路。经营者:邱会兄。被申请人:苏州市瑞沃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前珠路3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开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欣成特种纱线厂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瑞沃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74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瑞沃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欣成特种纱线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欣成特种纱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瑞沃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