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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振玉与被执行人夏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振玉,夏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汪振玉,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西村。被申请执行人:夏志国,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关于申请执行人汪振玉与被执行人夏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建民初字第03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恢1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