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振祥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振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20号罪犯杨振祥,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南刑一初字第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振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6444.2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以(2007)豫法刑四复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刑一初字第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振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杨振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与被害人杨某因打零工之事产生矛盾,后二人多次争吵,并且杨某知道其与本村妇女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此杨振祥怀恨在心。2006年11月6日夜凌晨,该犯到杨某晒玉米处,见杨某一人在睡觉,遂从盖玉米的塑料薄膜上拿一木棍,照熟睡中的杨某头部击打,致其当场死亡。该犯系老年犯。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杨振祥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均无申诉情形。较好遵守监规纪律,因年老未参加劳动,但能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表现较好。受监狱表扬5次。扣分1次,共扣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振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振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