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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8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延伪,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艳营,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张艳娥,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延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李晓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华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延杰,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肥乡县。被执行人:李晓静,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法定代表人:孙燕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156728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张艳娥161.97元,李延伪10.91元,李延杰40.48元,河北华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1274.66元,以上共计1488.02元。李延杰和河北华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车辆各一部,共2部。李延伪光华苑小区房产一套;李延杰丛台路69号祥丰大厦2-1303、复兴区联纺西路368号光华苑小区41-4-8、丛台西路69号祥丰大厦2-1302共3套;李艳营位于丛台区联纺路东段亚太世纪花园3-1-3、丛台联纺路亚太世纪花园6-2-7和位于德源大厦801,共3套。房主总计7套。本案的保全结果为全额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保全报告附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