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行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显超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6行初131号原告王显超,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田立,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工作人员。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南街。法定代表人李文胜,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曲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超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显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超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