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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俞天孝与郭仲录、吕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815号原告:俞天孝,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住民勤县。被告:郭仲录,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吕振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俞天孝与被告郭仲录、吕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俞天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俞天孝以郭仲录现离家出走,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天孝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俞天孝负担。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