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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书洲与王大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洲,王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洲,住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与崇智胡同交汇。被执行人王大鹏,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洲与被执行人王大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书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7)吉长忠诚证执字第248号公证书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长忠诚证执字第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