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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耿本全与陈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本全,陈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515号申请人耿本全,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陈喜军,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2017年8月10日本院受理了耿本全申请执行陈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陈喜军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5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王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