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海军、赵宪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海军,赵宪良,赵贺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贾海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宪良,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贺甲,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海军与被执行人赵宪良、赵贺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海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道联 来源:百度搜索“”